訴訟救助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FSEV-114-鳳救-3-20250306-1

字號

鳳救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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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倪心怡 代 理 人 葉永宏律師 相 對 人 黃宥翔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義丞 洪慧玲 相 對 人 葉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設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 通)事件(114年度鳳補字第91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,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,堪認屬實。又聲請人提起上開訴訟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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