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0-2025011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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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謝金聰等發支付命令,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,593元(含本金152,326元 、已到期利息10,864元、其他費用93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 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之利息310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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