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01-2025022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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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原 告 丁千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NGOC THANH VA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3,50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然因本件被告經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5128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 ,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,被告幫助之詐 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 害人散佈虛假之活動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