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03-2025021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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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雋一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197,2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