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04-20250331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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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柏諺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冠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7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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