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05-20250212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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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尚達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原告聲 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384,680元【本金364,707元+已結算之費用、利息及 違約金2,755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7,21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 )=384,68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35,981元 113年8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15.1 17,096元 2 利息 13,233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30日 6.5 33元 3 利息 15,493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30日 15 89元 小計 17,21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