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14-20250324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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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郭秀琴 被 告 吳仲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 系爭不動產)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(本院卷第7頁)。揆諸前 揭說明,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,又系爭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按114年公告現值計算、房 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,共計5,335,385元【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335,385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9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;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附表: 編號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1,500元/㎡×46.51㎡=534,865元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1,500元/㎡×0.36㎡=4,140元 3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1,500元/㎡×396.52㎡=4,559,980元 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) 1分之1 236,400元 共計5,335,38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