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16-2025033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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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 10號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 (下同)9,840元、運動鞋及長褲之損失2,480元、因調解支出來 回車資之損失1,520元(760元×2=1,520元),非屬前開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