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26-2025033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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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坤倫工程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,8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