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28-2025022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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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謝曜州發支付 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,146元(含本金80,6 84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8日之 利息13,46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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