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26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29-2025022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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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金志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淨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智、黃建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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