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33-2025030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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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天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淑琪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3,4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聲請訴 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鳳救字第4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