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等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37-2025033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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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楊真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德財間返還押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