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調解之訴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43-20250331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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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高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民國114 年1月8日113年度鳳小字第866號和解筆錄無效,依和解結果係原 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2,281元,是本件原告獲勝訴判決 之客觀上利益應為2,281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281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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