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46-2025032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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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林○原 (姓名年籍住址詳卷) 法定代理人 王○婷 (姓名年籍住址詳卷) 一、按宣傳品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刑事案件、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,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;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林○原於民國00年0月出生,為未滿18歲之少年,依前開規定,本裁定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其等身分之資訊,爰將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王○婷之完整姓名及相關年籍資料均予遮隱,合先敘明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,002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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