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48-2025031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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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蕭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01 8,082元【本金5,0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,082元(計 算式詳如附表)=5,018,08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234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5,000,00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26日 6 18,082元 小計 18,08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