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5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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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5號 原 告 周昭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登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29,959元【本 金3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,95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 =329,959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00,000元 111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29日 5 29,959元 小計 29,95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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