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57-20250327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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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劉榮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育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9,969元,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 第787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幫助犯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,被 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, 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