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62-20250325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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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劉民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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