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69-2025032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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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,嗣伊 誤信該詐騙集團而匯款新台幣(下同)30,000元至被告帳戶,爰 請求被告賠償30,000元。按詐欺犯罪:指下列各目之罪:㈠犯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。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。㈢犯與前二目有裁 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。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納訴 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、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觀諸原告上開 主張,尚無何事證可認原告所指合於上開所定義之詐欺犯罪,自 不得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