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75-2025032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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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晉瑜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152,442元【本金147,843元+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2,472 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,12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152,442元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47,843元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10日 15 2,127元 小計 2,12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