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87-2025032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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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鄭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友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0,896元【本 金8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,89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 100,896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80,000元 109年11月4日 114年3月12日 6 20,896元 小計 20,89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