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7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92-20250327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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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居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興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0,000元,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1735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幫助犯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 示,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 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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