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等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FSEV-114-鳳補-193-20250328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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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