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199-20250328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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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巫沁寧發支付命令,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6,694元(含本金181,656元, 及自民國104年3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2日之利息26 0,298元及自93年12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違約金104,740元,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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