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201-20250325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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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宋侑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274,602元【本金262,45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,152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274,60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40 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,71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) 1 利息 262,450元 113年9月4日 114年2月19日 10 12,152元 小計 12,15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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