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29-2025012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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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謝沛芸發支付命令,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828元(含本金29,609元, 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日之利息21 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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