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FSEV-114-鳳補-30-2025011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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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0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昺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500,869元【本金488,336元+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1,010元+起 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,52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500,869元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元,尚應補繳5,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488,336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2日 5.99 1,523元 小計 1,52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