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FSEV-114-鳳補-31-2025012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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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蘇宜蓁(原名蘇依君 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247元(含 本金15,006元,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12月4日之利息2,24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