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FSEV-114-鳳補-34-20250203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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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4號 原 告 王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翊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 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前 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7 號),因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,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,依上開規定,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3,9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