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FSEV-114-鳳補-39-2025012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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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48,1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,0 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