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FSEV-114-鳳補-43-20250203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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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品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梅家瑞發支付命令,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,449元(含本金132,573元, 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4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共2,87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