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44-2025030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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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益練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振彥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8,247元【計算式:本金300,000 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8,247元(自民國108年9月24日起至原 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,元以下 四捨五入)=378,247元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580元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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