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FSEV-114-鳳補-50-2025030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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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威凱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995元【計算式:本金 49,695元+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2,74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 51元(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 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52,995元)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