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52-20250212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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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2號 原 告 鍾逸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受詐騙而交付新台幣(下同)12 6,000元,爰請求被告返還126,000元。按詐欺犯罪:指下列各目 之罪: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。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。㈢犯 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。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 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 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、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 觀諸原告上開起訴主張,尚無何事證可認原告所指合於上開所定 義之詐欺犯罪,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2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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