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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55-20250203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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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5號 原 告 長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7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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