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FSEV-114-鳳補-57-20250203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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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5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堂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, 938元(含本金106,210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1月13日止之利息30,72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