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FSEV-114-鳳補-65-20250212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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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5號 原 告 舒幼龍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千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(本院114年度鳳救字第2號),則如原告經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,於訴訟終結前,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