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69-20250212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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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怡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53,506元【本金52,817元+已結算之利息646元+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4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53,506元】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 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52,817元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2日 14.88 43元 小計 4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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