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7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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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號 原 告 蔡榮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80,3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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