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76-2025021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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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榮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6,714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