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FSEV-114-鳳補-87-20250327-2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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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7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銘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(下同)498,000 元,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惟未載明利息起算日, 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4年度鳳補字第87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本院暫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為利息起算日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8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