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88-20250319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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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,541元【計算式:本金91,022元+已結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費用 共5,928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,591元(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, 元以下四捨五入)=100,54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,500元,尚應補繳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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