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FSEV-114-鳳補-9-20250224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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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慶華等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47,702元【計算式:本金420 ,049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,520,876.6元〔自民國93年6月1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18%計算;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5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〕+起 訴前已發生之違約金6776.02元〔自94年5月23日起至94年11月22 日止,按週年利率1.6%計算;自94年11月23日起至95年2月22日 止,按週年利率3.2%計算〕=1,947,70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30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9,805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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