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FSEV-114-鳳補-91-2025030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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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1號 原 告 倪心怡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翔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309,0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以114年度鳳救字第3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