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FSEV-114-鳳補-97-2025022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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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維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0,000元,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然本件被告前因交付帳戶資料予詐 騙集團,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13年度金簡字第87號判處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,而本件與上開刑事判 決係同一被告、提供同一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,並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已因前案(即上開刑事判決)判處罪刑 確定,而以113年度偵字第32694號處分不起訴。又根據上開刑事 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所示,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 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 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 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