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FSEV-114-鳳補-98-20250221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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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8號 原 告 周陳玉桂 兼法定代理 人 周德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萬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原告周陳玉桂等2人對被告 分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 同,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 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仍為數當 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非得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。而 原告周陳玉桂等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各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877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附表: 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周陳玉桂 5,803,588元 69,477元 周德富 400,000元 5,400元 合 計 74,87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