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FSEV-114-鳳補-99-20250319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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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9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時瑋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970元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6 ,403元【計算式:本金286,204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,199元 (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3日止, 按週年利率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306,403元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230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,970元,尚應補繳2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