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
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FYEM-113-豐原交易-1-20241213-1

字號

豐原交易

法院

豐原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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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豐原交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憶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偵字第44138號),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(原案號:113年度豐原交簡字第68號)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  理  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(如附件)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,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觀萁達成調解,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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