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FYEM-113-豐秩-35-20241121-1
字號
豐秩
法院
豐原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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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豐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鄭崴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1月5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300331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崴全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。 扣案之玩具槍壹把、彈匣貳個、BB彈壹罐及瓦斯罐壹罐均沒入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0月25日16時5分許。 ㈡地點:臺中市石岡區東豐自行車綠廊鐵道下面籃球場。 ㈢行為: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客觀上顯有妨 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。 ㈡臺中市石岡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 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照片。 ㈢扣案之玩具槍1把(含彈匣2個、BB彈1罐及瓦斯罐1罐)。 三、按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,並有查獲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、調查筆錄、臺中市石岡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,並有玩具槍(即空氣BB長槍)照片可資佐證。而查被移送人所持有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其外觀與真槍無異,令人難辨其真偽,足使一般人誤認為真槍而心生畏懼,且本案係被移送人攜帶上開槍枝至公園內欲嚇唬其女朋友,經警員接獲報案而查獲,足見被移送人持有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已生危害社會安全之虞。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,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,應予處罰。 四、扣案之玩具槍1把、彈匣2個、BB彈1罐及瓦斯罐1罐,為被移 送人所有,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沒入之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 罰鍰: 六、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。